宁波江东大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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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慈民二初字第3494号
原告:宁波江东大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906号。
诉讼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豪玛柯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桥路115、117、119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员工,住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海田商城2号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大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豪玛柯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江东大铭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97.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施 亚 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