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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桓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桓台县玉洁环卫有限公司。
***与桓台县玉洁环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玉洁环卫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巩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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