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肇东市畜牧兽医局与呼伦贝尔市海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2民初4053号
原告:肇东市畜牧兽医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兴海,职务:经理。
原告肇东市畜牧兽医局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肇东市畜牧兽医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草原围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合同书,原告将其肇东市畜牧兽医局围栏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施工合同约定了技术标准、工程量及总价款、施工日期、结算方式与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围栏施工合同,现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东市畜牧兽医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