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2民初6288号
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威海信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信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