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信通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城镇居民。
原告贺宁,城镇民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4-2号。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宋辉,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信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28C号侨乡广场2502室。
委托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信通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