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3民初2369号
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被告***之子。
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以被告****后已经缴纳所欠燃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