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魏连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3民初2371号
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连生,男,汉族,1959年7月8日出生,住庆云县。
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魏连生已经缴纳所欠燃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