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民初2372号
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马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荣,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博,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庆云县,现住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现住庆云县,系被告刘博之妻。
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以被告刘博庭后已经缴纳所欠燃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