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3执保49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罗庄子村新华书店住宅5-1-401。
法定代表人:张双月,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二分区扣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江伟,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沧州市南大港二分区扣村北侧:1、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6-653-**,土地证编号:沧渤国用(2016)第N-028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6-653-**,土地证编号:沧渤国用(2016)第N-029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3、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6-653-**,土地证编号:沧渤国用(2016)第N-03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4、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6-656-**,土地证编号:沧渤国用(2016)第N-049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5、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6-656-**,土地证编号:沧渤国用(2016)第N-05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6、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016-656-**,土地证编号:沧渤国用(2016)第N-051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付春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