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416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罗庄子村新华书店住宅5号楼1-401市。
法定代表人:张月双,负责人。
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扣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江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沧仲案黄字第01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54703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11月3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4160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东侧不动产五处(证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因以上房产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实际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顺心蔬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通过电话约谈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