昕晟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

锦州昕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22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昕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七段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QE26F30。
法定代表人:徐亮,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杜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7090366-6。
法定代表人:张巍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锦州昕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12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彬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