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励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钟亮如与深圳市富励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亮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励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钟亮如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励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励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亮如申请再审称:(一)***是富励美公司承包工程后的项目负责人及指定联系人,其行为对善意的再审申请人构成表见代理。(二)***与富励美公司之间是内部分工关系,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三)即使***是借用富励美公司的资质,但***以富励美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四)结合新证据,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本案不应再适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的规定。(五)一、二审中所使用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不应作为证据认定事实。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和富励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再审申请人材料款45687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均由***和富励美公司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钟亮如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富励美公司是否应就案涉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以个人名义向钟亮如购买建筑材料,***和钟亮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出具给***的《欠据》亦载明***个人拖欠钟亮如案涉款项,与富励美公司并无关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钟亮如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请求偿还案涉款项。一审对钟亮如要求富励美公司共同偿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亮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饶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