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83财保46号
申请人: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溱水路691号2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MA4758BJ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18楼1层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06265601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5448.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24101003049900240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5448.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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