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财保117号
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西、龙门路南1号楼1**17层17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人民中路醴浏大厦112号。
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6530.85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诉前保全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6530.85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请在立案时一并提交本裁定书、财产保全申请费发票以及采取具体保全措施的相关材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