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195号
申请人: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长坪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西、龙门路南1号楼1**17层1727号。
申请人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账号:4105××××01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账号:4105××××01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