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2453号
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H1AM86,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30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美,南通市海门区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环艺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MQ0P5W,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杨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砾,总经理。
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环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