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