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452号
申请人:烟台市佰成水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蔡振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改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锦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浙江锦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浙江锦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