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深圳市经典劳务建筑有限公司、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4448号
原告:深圳市经典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章逸柔。
委托代理人:杨昱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淳怡,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改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兵。
被告: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田宗禄。
上列原告诉被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观公司)、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瀚公司)、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湖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淳怡、被告新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敦瀚公司、金龙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支付票面总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三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1年10月31日,利息暂计为2074.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0日,案外人武x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汇票号码为:210250130248020200420xxxx75056,金额l00000元,收款人为被告新景观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0日。其后,该张商业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分别背书转让至三被告后,最终背书至原告处,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第一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人要求付款时,2021年4月25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现该张商业汇票现已超过法定10日承兑付款期限,承兑人的行为已构成实际拒绝承兑上述汇票的事实。在承兑人拒付后;原告多次要求予以兑现背书的汇票,均未果。综上所述,三被告拒绝兑现汇票的行为已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对未能承兑的票据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井支付逾期承兑利息。现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新景观公司、被告敦瀚公司、金龙湖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汇票显示,案外人武x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新景观公司出具了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0日,票据号码为210250130248020200420xxxx75056,票据金额100000元,承兑人为武x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该票据于2020年6月8日由被告新景观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敦瀚公司,被告敦瀚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金龙湖公司,金龙湖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提示付款遭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遂向三被告发起了追索清偿。
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与被告金龙湖公司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原告向被告金龙湖公司供应石材,被告金龙湖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作为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告通过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付出相应对价的方式,由金龙湖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涉案汇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取得涉案票据合法,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原告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遭拒付。原告作为持票人依法有权向背书人金龙湖公司、新景观公司、敦瀚公司行使追索权。被告敦瀚公司、金龙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被告应承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的责任,并且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三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经典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