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YDMM4Y,住所地习水县杉****顶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353113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