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民初35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YDMM4Y。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佳诚花园二期二层1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38851.53元(开户行: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1136)。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851.53元(开户行: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1136),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