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YDMM4Y。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佳诚花园二期二层1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75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