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YDMM4Y。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佳诚花园二期二层1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75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