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民初355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YDMM4Y。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佳诚花园二期二层133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黔0330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851.53元(开户行: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解除对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851.53元(开户行: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