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民初355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YDMM4Y。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佳诚花园二期二层133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黔0330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851.53元(开户行: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解除对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851.53元(开户行: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