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83民初4982号
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位。
法定代表人: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双,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斌,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口建筑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口珠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水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欢、被告水口珠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斌、李美丽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水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欢、余惠玲、被告水口珠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391869.28元及经济损失1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4048.6元,余息从起诉之日起以7391869.28元为基数,以年息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文体广场一期裙楼(主体、屋面、装饰、排水工程,工期730天)、文体广场一期地下室(框架负一层,工期730天)、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框架结构)、文体广场二期地下室(包工、饲料、包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等四项工程,分别以造价89497636.49元、19429302.66元、35214576.45元、4161445.34元交由原告承包。2018年4月8日,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项目结算协议书》,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7391869.28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0元;被告承诺其若没有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工程欠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款项的,则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经计算,计算至起诉时,上述利息为1774048.6元。因被告长期拖延付款,在原告不断催款的情况下,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水口珠影公司辩称:1、原告并没有实际施工,也没有提供实际施工的证据,反之在被告预重整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债权申报文件证明有其他实际施工人而不是原告。同时,根据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项目结算协议书、关于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欠款情况,原告所主张的款项也不是实际的工程款,实际上属于挂靠费以及相关的滞纳金,甚至包括了相关的税费。这些款项也反映出原告并非实际的施工单位,同时该款项也均不具有工程款的性质。本案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为挂靠费纠纷,挂靠行为是被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挂靠费也是非法所得,相关的合同违背禁止性的规定,也属于无效。2、关于原告主张按月利息2%计算,但约定的本质属于违约金性质,依法应当以损失为限。且根据原告的诉求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不适用年利率24%的最高额保护。3、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50万,由于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二选一。4、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7391869.28元双方虽签订结算协议,但原告提供的是没有工程款相应的明细。如前所述,结算协议中的款项是包括了税费、挂靠工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结算协议不足以证实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金额。原告仍然应当承担该款项的组成部分的原始依据,否则原告仍然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并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予以体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发包人水口珠影公司与承包人水口建筑公司签订四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两份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另外两份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约定水口珠影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开平市×××××ד马山”的文体广场一期裙楼、文体广场一期地下室、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文体广场二期地下室四项工程交由水口建筑公司承包。
2014年8月25日,水口珠影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水口珠影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开平市×××××ד马山”的文体广场一期裙楼(商业5层)、地下室工程交由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施工。
2015年1月2日,水口珠影公司与梁杰富签订《协议书》,约定水口珠影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开平市×××××ד马山”的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商业15层)、地下室一层、室外广场地下室一层工程交由梁杰富施工。
2018年3月9日,文体广场一期裙楼、文体广场一期地下室竣工验收;2018年5月23日,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文体广场二期地下室竣工验收。
2019年9月23日,水口珠影公司与水口建筑公司签订《关于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欠款情况》,载明:一、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欠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税费3701912.6元,二、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欠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资498908元,三、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欠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暂计到2019年9月23日止)2340507.79元。
2019年12月1日,水口珠影公司与水口建筑公司签订《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城项目结算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发包给乙方承包的位于开平市××××××的文体广场一期裙楼、一期地下室、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二期地下室工程,已依双方于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四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基于甲方已接收使用上述工程,现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并复核,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一、甲方确认欠乙方工程款7391869.28元。二、甲方给乙方造成的赔偿损失费1500000元,计算时间到2020年12月31日。三、甲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工程款及经济损失费合计8891869.28元。若甲方逾期的,甲方还应支付欠款的利息。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未付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783民初4982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从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知,水口建筑公司作为涉案文体广场一期裙楼、文体广场一期地下室、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文体广场二期地下室的施工单位,而从水口珠影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文体广场一期裙楼、文体广场一期地下室的实际施工人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涉案文体广场二期酒店商务、文体广场二期地下室的实际施工人为梁杰富,结合《关于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欠款情况》、《应收珠影工程款项明细表》等证据,由此可知,涉案上述工程是水口珠影公司借用水口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建设,因此,水口珠影公司与水口建筑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鉴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此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城项目结算协议书》,就税费、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进行结算,故水口建筑公司请求参照该结算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工程相关款项7391869.2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经济损失的问题。庭审中原告被问及结算协议书中的赔偿损失具体为何损失时,原告陈述为滞纳金及融资的损失,结合该损失是以时间段来计算,由此可知该损失实际上是逾期付款导致的利息损失,考虑到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点,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从时间跨度及拖欠工程款项的数额来看,150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未超出法律保护的上限,较为合理,且双方通过结算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关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水口珠影公司庭审中主张《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城项目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水口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水口珠影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情况,本院综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考虑,认为《开平市水口珠影星光城项目结算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2%的标准计付确属过高,应予调整,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相关款项739186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1500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7391869.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95.5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270.26元、保全费831.64元,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1525.25元、保全费4168.36元。原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71525.25元、保全费4168.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71525.25元、保全费416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安民
人民陪审员  余准金
人民陪审员  周淑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