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平市水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起诉时已交纳1632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