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执恢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支付案款518239.21元,执行费7582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2021年4月8日、5月11日、6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 3、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未冻结上存款,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2021年4月1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2021年5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该房产已被抵押且有多家法院查封该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6、本院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有五十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 7、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雷    俊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法 官 助 理   李   经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