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辖96号
原告:***,女,汉族,1951年5月28日生,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向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金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49年11月7日生,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登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登达公司因承包的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分两次借款计45万元,并约定月息2.5%,时任登达公司副总经理的***代表登达公司出具借条。借款后登达公司分四次支付了部分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借款合计81.6万元及从2016年11月12日起到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本息,承担本案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曾在该院担任过副院长一职,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曾在建湖县人民法院担任过副院长一职,为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