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财保10号
申请人:都江堰市贵福祥园艺场。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柳街镇战洪村6组。
经营者:王天福。
被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大街245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李辉。
申请人都江堰市贵福祥园艺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彭州支行,账号为4402××××1130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67623.74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江堰市贵福祥园艺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彭州支行,账号为4402××××1130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67623.74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案件申请费4858元,由申请人都江堰市贵福祥园艺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 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