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21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原告贵阳东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立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1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1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正数第八行“案件受理费594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846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2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9元”。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