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875号
申请人***,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大街245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杰,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傅金匮,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民初3846号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不动产可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杰名下位于四川省仁寿县(号房屋。
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