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2民初492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淄博金梁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淄川区。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淄博金梁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淄川区。
原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淄博金梁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中层负责人。住淄川区。
原告:闫德宏,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淄博金梁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中层负责人,住淄川区。
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
原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
原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金梁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34521A。
法定代表人:于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8569L。
法定代表人:于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宏、***、***、***与被告***、淄博金梁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德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德宏、***、***、***负担。
审判长武博
审判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玲
代理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