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677号
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6ME0338432R。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9544670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856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