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595号 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6ME0338432R。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9544670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067856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3208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03208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