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422号
原告: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6月2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原告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淄博壮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路来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