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99号 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若羌县支行账号xxxx共计6,0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若羌县支行账号xxxx共计6,000,000元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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