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201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师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大厦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7383811454。
委托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020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睿
审 判 员 孙 文
审 判 员 王 栓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