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7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100,76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执行标的1,625,00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执行案件有7件,其中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终本,也有终结。本院发现其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大西门支行有银行账户,虽账户内无资金或是已被冻结,但是本院全部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在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红旗牌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车辆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在工商总局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有投资,查明本院在另案中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新疆中盛迪化文化旅游有限的股权27.5%。在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网络资金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被执行人购买了15套房产,该房产本院在另案中已经予以查封,第三人新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就该15套房产在提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在本案中依法将该15套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本院依法调阅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联系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公司已经歇业。经核查被执行人已歇业,无办公场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100,760元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或轮候冻结措施。将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红旗牌车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将被执行人名下15套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盛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