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201财保27号
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
被申请人:铁门关市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铁门关市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在建工程等价值745237.76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铁门关市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土地、在建工程等价值745237.7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46.19元,由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