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201财保70号 申请人: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中的228076.4元的资金。申请人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中的228076.4元的资金,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60.38元,由申请人库尔勒新中联机械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