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201财保57号 申请人:舒某,男,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舒某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舒某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2565360.85元的资金。申请人舒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2565360.85元的资金,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舒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