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业电气有限公司

3653***与江苏祥业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653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祥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核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191571。
法定代表人:阮早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雷,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祥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董大友
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
人民陪审员  潘 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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