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610号
原告:丽水市越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北区17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25E4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祥龙路162号102-13室(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1YNF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市越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越兴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