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精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124号 原告:金华精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开元路以南,大堰河路以西东方兰庭小区商铺5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DEK6H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栩亚楠,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祥龙路162号102-13室(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1YNF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精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与原告确认,其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金华精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