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575号
原告:衢州市鸿基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1YM9M,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1YNF0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祥龙路162号102-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鸿基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鸿基加油站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鸿基加油站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290元,由原告衢州市鸿基加油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