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69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2853E,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7058484XL,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