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69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2853E,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7058484XL,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