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28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洋,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旧城棚户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7058484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筒称“中建伟业房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新能燃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确有错误。申请人自始至终并未收取被申请人的任何款项,申请人让被申请人到原审第三人处办理开户手续,系因为燃气开户必须由业主持相关证件自行办理,申请人无法代办。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01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再审的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中建伟业房开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十二条约定燃气于2018年8月30日敷设到户,结合《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下面内容……(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第二款“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含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的规定,供水、供电、闭路电视、天然气均属于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供水、供电、闭路电视、天然气的开通费用应当包含在商品房价格中,因此,天然气的开通费用应由中建伟业房开公司承担。 综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 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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