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472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28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7058484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