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3915号
原告:***,男,1987年06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系***之妻),女,1989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28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7058484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