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03民初149号
申请人:河北楚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下店子村御景国际公寓酒店1幢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7QC4549。
法定代表人:伊国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泉新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双桥街(百城电器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8R8W665。
法定代表人:徐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楚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泉新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河北楚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平泉新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楚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平泉新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