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民终3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大石路北汉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阔润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的厂房达三年之久,上诉人也是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第五条第1项的约定用途用于生产防火门,上诉人租赁该厂房使用达三年之久,当然会有损耗,但上诉人光支付给被上诉人租赁费就达142万之多,该损耗应当包含在上诉人缴纳的巨额租赁费当中,只要上诉人不是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害就不应该再承担恢复租赁物原样的的责任。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租赁物有损耗就应由租赁方承担恢复纯新样貌的责任,违背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和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即上诉人按照租赁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况且上诉人在租赁被上诉人厂房时,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的用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在一个厂区内生产同种产品,了解所生产的产品及工艺流程,被上诉人经常也到上诉人工作场所巡视,从未提出异议。上诉人按照行业规则,使用华港燃气公司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正规粉末厂生产的粉末,行业通用的喷涂流水线生产、喷涂防火门,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适用错误,只有上诉人作为租赁方在超出非自然的合理损耗的过错情况下,租赁方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使用中有过错,但该举证责任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搬离租赁物时,用时多达数天之久,而被上诉人也到现场查看,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搬离一段时间后,才电话向上诉人提及维修厂房事宜,且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与上诉人录音中,被上诉人自认为维修价格只用7万元,要求上诉人承担5万元,而一审却臆断为23万元,这使本来就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更加雪上加霜。三、一审判决参考的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报告来认定损失价格是错误的,因为该价格报告是对整个厂房恢复到租赁前纯新样式的价格,一审法院对是否为正常使用的损耗并未认定和**。再有,上诉人搬离后,被上诉人又立即将厂房租赁给与上诉人同样的生产厂家使用至今,已改变上诉人搬离时的原样,鉴定也不具有可信性。综上,被上诉人的损耗是正常损耗还是非正常损耗,一审并未查明认定,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五条的规定:“乙方不得从事有污染的行业”、“乙方发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弄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上诉人从未通知我方对厂房进行维修或改善设施,而我方在上诉人退租前就发现房屋毁损严重并拍照留底,此后一直与上诉人协调赔偿事宜,因一直协调不成,在2017年6月19日对协调赔偿事宜的通话进行了录音和在2017年6月23日到任丘市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由我方拍摄的照片和公证书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对厂房的部分设施造成了严重毁损,没有被污染到的部分一直完好,所以根本不可能是自然损耗,而是上诉人的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毁,依据合同约定,应由上诉人承担相应费用。上诉人在承租之处并没有提出租赁厂房用于喷涂,而是在第二年才开始喷涂生产线,且增设喷涂线并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我方虽然生产卷帘门,但是不从事喷涂,故对喷涂的工艺流程等根本不清楚,上诉人在租赁过程中也从未告知过我方其进行的喷涂行为会对钢制设施造成何种程度的毁损。根据任丘市法院委托做出《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我方厂房的彩钢板屋面、H型钢梁、钢柱及钢围护墙锈蚀与上诉人从事的静电粉末喷涂生产线有关。所以上诉人的喷涂行为对厂房造成严重损毁,既不是自然损耗,更不是合同约定的合理损耗,而是上诉人非正常使用、违约从事污染行业造成的不合理损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可表明上诉人认可我方在与上诉人的法人通过录音中提出的赔偿厂房毁损事宜。上诉人不认可的是赔偿数额。但在录音中我方仅是初步与上诉人协商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后我方经过询价并将询价材料提交给法院,上诉人没有认可。经任丘市法院委托做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为604168元。法院最后酌定判决23万元是已经扣除了三年租赁期内的合理损耗费用和我方的疏忽过失。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0416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股东***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石门桥工业区科迪门业厂房内西侧厂房一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2日。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厂房交付被告使用至租赁期限届满。根据双方的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门窗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致使厂房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现租赁期满,原告发现该厂房彩钢顶及门窗出现严重腐蚀,遂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方股东***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石门桥工业区科迪门业厂内西侧钢结构彩钢复合厂房一栋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租期3年,租期第一年租金470000元、第二年470000元、第三年480000元;被告租用厂房用于生产防火门,不得用于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及有污染的行业;租赁期间被告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原告修复,原告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被告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租赁期间被告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门窗及附属设施,因被告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被告应负责维修,被告拒不维修,原告可代为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原告书面同意;租赁期满后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租用前的完好正常使用状态。 2015年被告在租赁厂房内安装防火门喷涂生产线。租期到期后,被告搬离该厂房时屋顶部分范围有损坏。就赔偿数额双方发生争议。 2017年12月5日,经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鉴定原告的厂房因受损维修价格为604268元。原告再申请案涉厂房彩钢顶是否是被静电粉末喷涂生产线锈蚀造成,2020年10月10日,经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鉴定案涉厂房彩钢板屋面、H型钢梁、钢柱及彩钢围护墙锈蚀与静电粉末喷涂生产线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租赁合同无异议,双方租赁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租赁期间于2015年在租赁厂房内安装防火门喷涂生产线,造成案涉厂房部分因该生产线锈蚀损坏。虽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增设喷涂生产线征得了原告的同意,或在租赁期间发现厂房损坏通知原告对厂房进行维修或改善设施,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均处于相同的场所,从事的行业相近,租赁期间双方也有业务往来,原告应该知道被告增设喷涂生产线可能对案涉厂房产生不利影响,却没有提出异议或对厂房附属设施加以改善,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忽和过失。原告依据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的评估报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损失604268元。后原告方又向本院提交两份不同公司针对案涉厂房维修价格分别为322612元、358155元,远远低于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做出的维修价格。参照原、被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确认,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损失23万元。遂判决:被告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2017年4月27日拍摄的同一厂房照片四张,及现在的厂房状态照片一共两张,由照片可知上诉人的行为造成的厂房设施锈蚀的部分一直处于严重毁损状态,而没有被污染到的部分一直完好无损,经过了5、6年都没有毁损。证明厂房被严重锈蚀的部分设施并不是合理损耗,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损耗范围,而是上诉人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同时也可以说明现有的房屋状态也没有出现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毁损。可以从侧面说明,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了房屋损害。 上诉人阔润泽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2017年就存在的照片,本案历经了4年时间早就应该提供。上诉人认可租赁物是有正常损耗的。不认可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7年6月19日,***给**全通电话共同厂房锈蚀事宜。 ***:……一起呆了这么多年,别伤了和气,就是说我也没说非是7万块钱,你们若觉着花不了这么多钱可以你们找个队伍,让他们来整…… **全:你这么着,边哥,别管他们怎么说,我给你3万块钱,钱不够你自己垫,你自己去修,你看行不行,要行,他们不给,我自己给,你要是觉得三万元不行,你就去起诉,反正我也不怕什么,市场上对咱们两人都有个评价,法院判赔多少就赔多少…… ***:你这么着,军全,刚才你不是说了,他们不拿,自己拿,咱们厂房建时就是用的他们,他们板的口型、颜色都能配得上,两次损坏,修都是他们修的,咱们的房的维修,这个价格也是他们说的,要是7万块钱,你觉得你要是就承担3万块钱,让边哥承担近4万,我还是觉得忒多,……当时我也是想了,你们承担一大部分,咱确实也是收了房租了,我也承担点,你们承担5万元,我承担2万元这样行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厂房用于生产防火门,不得用于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及有污染的行业。”故被上诉人***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生产防火门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阔润泽公司按照约定将厂房用于生产防火门,使用厂房三年后,厂房部分屋顶出现锈蚀。经与厂房其他部分的屋顶对比,发现该部分的锈蚀程度已明显超出了自然损耗的**。鉴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均未预见生产防火门会对厂房屋顶造成严重锈蚀,且该部分厂房屋顶锈蚀确也超出了自然损耗**的客观事实。根据公平原则,承租人应对超出自然损耗的损失部分给予合理补偿。双方纠纷产生之初,被上诉人***在阔润泽公司经理**全的电话录音中称,找原来的人员维修锈蚀部分需要花费7万元。本院认为,该数额更加接近案件事实和损失实际,也与被上诉人***纠纷之初的预期相符。综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阔润泽公司搬离后2、3个月,在未对厂房进行维修情况下又将案涉厂房租给他人生产防火门使用至今的情况。故被上诉人阔润泽公司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应以不超过7万元为宜。 虽然被上诉人***就损失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依据的维修方案系未经当事人双方委托的单位出具,对依据该维修方案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阔润泽公司从未否认案涉锈蚀系其使用产生,故被上诉人***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无必要,该鉴定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7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上诉人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担1140元,被上诉人***承担8700元,鉴定费33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河北阔润泽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葛淑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博